一、基本案情
马某云(女,年8月12日出生)于年9月15日因“腹痛、腹泻半天”入住x医院治疗,既往有结肠肿瘤术后十余年,入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年9月21日,马某云诉头晕不适;年9月23日8时46分,其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双侧巴氏征阳性。
急查头颅CT提示脑梗死。马某云即转入x医院治疗。年9月23日至年10月11日,马某云在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肺部感染,结肠癌术后。出院时右侧肢体肌力1级。
年10月11日至年11月3日,年11月6日至年11月27日,年12月1日至年12月30日,马某云在x医院(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血管病恢复期。
二、患方观点
其于年9月15日至x医院处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其头晕加剧,x医院未及时处理,直至9月23日其昏睡不醒后转院至x医院抢救,诊断为脑梗死。现其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
三、医方观点
马某云自身罹患脑梗死等多种疾病,且根据目前医疗条件及马某云身体条件,即使行CT检查也可能无法发现病灶;判定医院的标准为准,故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四、鉴定意见
本例患者马某云为七十多岁高龄,脑梗为其自身疾病,在目前损害后果中也起到一定作用,但x市x区医院延误了脑梗的诊断及治疗,错过了最佳溶栓时间窗,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被鉴定人马某云目前右侧肢体偏瘫评为四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脑梗死又称缺血性脑卒中,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治疗时间窗窄,指南推荐在60分钟内完成评估以达到较好的预后。本例患者那年9月21日、9月22日出现头晕不适时,医方未请神经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且在家属要求下亦未及时行CT、MRI等检查,延误了脑梗的诊断,进而错过了脑梗治疗的时间窗,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六、损失计算
1、医药费:经核算为.9元。2、坚持用药5年的两款药品的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显示,其实际已经支出23元。
3、医疗器械等费用:其中轮椅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医院的相关费用元虽无正规医疗票据,但相关收据系医院开具,也与治疗相关,故本院予以支持,两项合计元。
4、急救费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经计算为元。6、营养费:合计应为日(+90),经计算为元。
7、护理费(含出院后护理):根据马某云的身体、年龄状况,考虑到物价浮动情况,本案中先予以计算住院之日起即年9月15日至年9月14日期间的护理费,年9月15日以后的护理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经计算为日,按照元/日,合计元。原告实际产生的护工费未高于该标准,故不予重复计算。
8、残疾赔偿金.4元。10、交通费: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认可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9、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确定x医院应赔偿马某云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其损失合计.3元。
七、庭审意见
虽然x医院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鉴定中心也对此一一作出回复,故本院对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x医院并未配备神经内科专科,在其诊疗的客观条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本院确认x医院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65%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年5月19日法院判决,x市x区医院赔偿马某云损失共计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