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作者:吴秋(王景)、方晓军、顾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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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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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已成为新时期农业发展的根本动力。然而,目前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供给不足、有效需求不足以及转化机制的不健全已成为我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约有6000―7000项农业科研成果面世,但其转化率仅为30―40%,远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因此,分析我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对于加快我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促进农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影响我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供给不足
造成我国农业科研成果有效供给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业科研体制不顺。我国农业科研仍沿袭着部门立项、科研攻关、项目试验、专家鉴定、政府评奖等程序,因而对于农业科研单位来说,它缺乏农业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价值而忽视对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的考虑,往往存在重数量和以评奖为目的,即农业科研单位仅重视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与成果鉴定,仍以科研为中心,注重研制科技成果和新品种、新技术,而缺乏关于科研成果转化的立项、实施与评价的动力,从而造成了农业科研成果的无效供给。第二,农业科研的自身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供给不足。农业科研成果一般研究周期较长,而利用周期较短,从而导致了使用农业技术供给的相对短缺。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技术更新速度加快,农业科研成果的应用周期相应缩短。然而农业科研成果的产出周期仍然较长,据我国农业部统计,国内获科技进步奖的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为6―13年,而生产中一般的技术性成果使用5―8年后就被淘汰,一些物化成果如农作物品种等使用8―10年后,应用价值也明显衰退。因此就出现了农业科研成果应用周期短于产出周期,导致成果的供给不能满足生产技术更新的需要,一些农业科技成果产出后尚未及时推广应用就已过时,成为成果的无效供给。第三,农业科研成果供给结构失衡。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要求农业科研成果应向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方向发展。目前,我国农业科研集中于种植业尤其是粮棉油上,而忽视了养殖业和多种经营;集中于农业产中环节,而使得产前、产后环节尤其是农产品加工技术显得薄弱;农业科研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性研究的比例不合理,因而形成了不合理的农业科研成果的供给结构。
(二)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
形成我国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较低,对农业科研成果的消化吸收能力较弱。农民是农业科研成果的实践和应用主体,其科技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2000年我国农村文盲半文盲占农村总人口的8.09%,小学文化程度占32.22%,初中文化程度占48.07%,而高中和中专程度分别占9.31%和1.83%,大专及以上仅占0.48%,这样的科技文化素质结构也就直接制约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吸纳能力。并且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许多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转移到二、三产业,使留在农业的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更低,从而使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更加困难。第二,农业的小规模经营制约着农民对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需求强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形成了以农产为基本生产单位、土地承包分散经营的方式,使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过小。一方面,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户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农业科技投入和承受采用农业科研成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并且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作为理性的农民在权衡各种利益的基础上自然会放弃农业科研成果用于农业生产的机会;另一方面,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的土地也不利于一些大型综合性的农业技术的应用,如农田基本建设的开展、大型农业机械的采用以及病虫害综合防治等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
(三)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机制不健全
第一,农业推广体系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灵活。我国现行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基本上是依附于各级政府部门,推广活动具有政府行为,往往受到行政干预,没有发挥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各自的积极性,易造成农业科技人员与农业生产脱节、与农民需求脱节,并且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地方财力限制下,这种推广体系已基本上是“破、线断、人散”的局面。第二,推广经费缺乏,整体服务功能较低。从对推广部门的财政支持看,在农业技术推广投入相对减少的情况下,业务费所占比重还逐年下降,形成了“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状况,但仍然不能改变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差的问题,使得推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且我国农业科技推广部门一般是围绕单项的技术服务,而难以开展大型综合性服务,从而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第三,农业推广人员素质较低,且人员数量不足。由于在农业推广人员任用制度上,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科学的考试、培训和职务评定制度,因此我国的农业推广队伍总体文化水平较差,知识结构不合理。同时目前我国农业推广人员数量不足,并且分配不合理。据统计,我国每万名农业人口中仅有一名农技人员,而法国为13.5人,美国为7.5人,日本为5人,而且我国有50%的农技人员集中在县级农业行政和技术推广部门,从而增加了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困难性。第四,技术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由于在农业科技推广中,有效的评估咨询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使得科研成果缺乏技术、经济、市场等多方面的客观评价,无法为农民提供高水平的咨询服务;而且对农业科研成果价值评估也缺乏切实可行的、规范的方法,致使价格与价值背离,从而阻碍了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
二、加快我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农业科研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科研成果产业化发展,增加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供给
第一,要彻底改革农业科研管理制度,转变“重研究、轻开发;重成果、轻转化”的观念,从科研的立项、申报抓起,使其面向和立足于市场,并建立“专家评审”与“市场评审”、“用户评审”与“管理评审”相结合的机制,达到农业科研成果评价、管理与生产应用、市场经营的内在结合。第二,要正确确定科研投资的比例并逐步制度化,使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研究保持合理的比例,即既要加强应用研究和科研开发,促进成果转化,又要保持农业科研的后劲。同时,要加大农业科研投入的力度,加强对农业产前、产后以及畜牧业、农业多种经营的研究,保证农业科研成果供给结构的合理性。第三,加快农业科研机构改革,按市场原则配置科技资源。将有能力面向市场的科技开发类科研机构,如从事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加工等技术开发的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科技服务型机构,如从事信息服务、专业培训、分析测试等工作的机构转化为企业化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公益型科研机构按照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并且国家应继续给予大力扶持。
(二)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完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增加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需求
第一,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要以科研成果转化为中心,通过各种教育和培训方式来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水平和科学素质。同时,还应大力培养农民技术员和技术致富能手,加强科技示范作用,使农民从科技的学习运用中得到实惠,从而激发农民学习和运用科技的热情,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并最终提高农民接受和应用农业科研成果的能力。第二,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完善农业经营方式。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生产经营限制了农业科研成果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在稳定土地承包权的条件下,活化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集中使用;积极发展家庭式农场以及积极培育土地要素市场等,逐步发展多种层次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民实行优化组合,进而克服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对农业科研成果运用的制约。同时,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可以提高农业经营规模的基础上,还可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应用农业科研成果的抗风险能力,从而将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有机结合起来,扩大对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需求。
(三)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完善技术转移中介组织,推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一,健全农业推广体系,完善农业推广运行机制。由于农业的社会公益性和自然风险性,以及农业科研成果本身的特点,就必须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多功能的农业推广体系。首先,改革和整合各地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使之统一协调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其次,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推广组织,积极发挥农业产业化中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协会、农业生产基地等实体的作用,运用其把农业生产和市场紧密结合的特点,做好农技推广服务;再次,培育和发展农业科技企业,推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农业科技成果直接通过市场进入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把农业科研与农业经济紧密结合起来。第二,加大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国家财政应考虑农业推广工作的特点,逐步增强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设立农业科研成果推广专项基金,使之能有效地发挥农村技术推广、职业教育以及经济信息服务的功能。同时,对于市场前景大的高新技术成果的推广给予风险贷款,以保证推广部门的经费投入,做到技术推广的风险由政府、科研机构和推广部门共同承担。在增加投入的情况下,还可以对一些项目开展有偿服务,一方面弥补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科技推广人员的待遇。第三,提高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农业科技推广人员是联系农业科研机构与农民的重要载体,因而要重视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定期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拓宽知识面和专业技术的深度和广度,不断丰富推广经验,提高农业推广技能,从而促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第四,完善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有效利用和转化的中介机构,向农业科技成果的供求双方提供市场信息和有关的中介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利用与转化的监督与仲裁机构,协调和解决农业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矛盾,确保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顺利进行。